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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5FOR5医院(以下简称「本院」)为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与权利,严格遵守大韩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处理并安全管理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本院特此制定并公开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告知信息主体个人信息处理的程序与标准,并为迅速、顺畅地处理相关投诉提供保障。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院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如需变更使用目的,本院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获取同意等采取必要措施。

  • 提供诊疗及医疗服务:患者本人确认、诊疗预约、诊疗、处方、检查、手术、治疗操作、治疗、诊疗费收纳及结算、诊疗记录的制作与保管、医疗服务相关咨询与指导
  • 诊疗相关行政事务处理:健康保险及医疗补助申请、诊断书及意见书等各类证明文件的开具、诊疗委托及转诊、保险公司诊疗费申请相关业务
  • 网站运营及投诉处理:在线咨询及预约申请人本人确认、意思表示确认、事实调查所需的联络与通知、处理结果通报
  • 市场营销及广告活动:新服务介绍、活动信息提供及参与机会提供(仅限于另行获得同意的情形)

第2条(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法)

① 本院按以下方式收集个人信息。

1. 提供诊疗及医疗服务

  • 必填项目:姓名、居民登录号、地址、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诊疗记录(病史、诊疗内容、检查结果、处方内容、手术及操作内容等健康与医疗相关信息)
  • 选填项目:电子邮箱、职业、监护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关系)
    ※ 居民登录号根据《医疗法》第22条及第23条、《国民健康保险法》第96条等相关法律收集与使用。

2. 网站在线咨询及预约

  • 必填项目:姓名、联系方式、咨询内容(包括为咨询本人输入的健康与医疗相关信息)
  • 选填项目:电子邮箱、出生年月日、性别

3. 在使用互联网服务过程中自动生成与收集的信息

  • IP地址、Cookie、服务使用记录、访问日志、访问日期与时间、设备信息、浏览器类型

② 个人信息收集方法

  • 通过网站在线咨询与预约、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文件(问诊表、同意书等)、来院时直接填写
  • 通过医疗机构间的诊疗委托与转诊,以及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等相关机构的提供
  • 通过Cookie等自动收集装置收集

第3条(个人信息的保有及使用期限)

本院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有及使用期限,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保有及使用期限内处理与保存个人信息。
各类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保有期限如下。

1. 诊疗记录等医疗相关记录(《医疗法施行规则》第15条)

  • 患者名册:5年
  • 诊疗记录簿:10年
  • 处方笺:2年
  • 手术记录:10年
  • 检查内容及检查意见记录:5年
  • 放射线影像(含影像资料)及其意见书:5年
  • 护理记录簿:5年
  • 助产记录簿:5年
  • 诊断书等副本(诊断书、死亡诊断书及尸体检验书等应另行区分保存):3年

2. 诊疗费申请相关记录(《国民健康保险法》等)

  • 疗养给付费用申请相关文件:5年

3. 根据《电子商务等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法》保存

  • 标识与广告相关记录:6个月
  • 合同或撤回订购等相关记录:5年
  • 货款结算及商品供应等相关记录:5年
  •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3年

4. 根据《通信秘密保护法》保存

  • 网站访问记录(日志记录、IP等):3个月

5. 在线咨询及预约信息

  • 咨询及预约处理完成后保留1年(若已实际就诊,则适用第1项的诊疗记录保存期限)

第4条(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 本院仅在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仅在获得信息主体同意、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的情形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本院可能按以下情形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疗养给付费用申请、审查与支付,健康保险相关业务(《国民健康保险法》) 疾病管理厅、保健所等卫生主管部门:法定传染病申报等(《传染病预防与管理法》) 保险公司:在获得信息主体同意后,提供保险金申请与审查所需的诊疗记录等 医疗机构:在获得信息主体同意或根据《医疗法》进行诊疗委托及转诊时,提供诊疗记录等 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与方法提出请求时

第5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 本院为顺利处理个人信息相关业务,可能按以下方式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网站运营、维护及网络托管:受托公司(网站系统管理、服务器运营) 短信、通知消息发送:受托公司(预约确认、诊疗指引等通知消息发送) 结算处理:支付服务公司等(诊疗费信用卡结算审批与处理)
  • 本院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示受托业务履行目的之外个人信息处理的禁止、技术与管理保护措施、再委托限制、对受托方的管理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 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方变更时,本院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予以公开。

第6条(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 信息主体随时可向本院行使下列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查阅个人信息的权利 存在错误时的更正权利 删除权利 处理停止权利
  • 第①项规定的权利行使,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项,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向本院提出,本院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 信息主体就个人信息的错误请求更正或删除时,本院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不得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 第①项规定的权利行使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此时,须提交《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相关告示》附录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 个人信息查阅及处理停止请求,可能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项、第37条第2项的规定限制信息主体的权利。特别是,根据《医疗法》规定有保存义务的诊疗记录等信息,删除请求可能受到限制。
  • 如个人信息的更正及删除请求所涉信息在其他法律中明示为收集对象,则不得请求删除。
  • 本院在响应信息主体提出的查阅请求、更正及删除请求、处理停止请求时,会确认请求人是否为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 本院在个人信息的保有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 尽管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有期限已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但根据其他法律仍需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本院将该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更换保管场所予以保存。
  •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如下。
    销毁程序:本院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经本院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销毁方法: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个人信息使用无法重现记录的技术性方法删除,以纸张形式打印的个人信息通过粉碎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第8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本院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以下措施。

  • 管理性措施:建立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最小化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 技术性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设置访问控制系统,加密唯一识别信息等,安装安全程序
  • 物理性措施:对计算机机房、资料保管室等的进出控制

第9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营及拒绝事项)

  • 本院使用「Cookie」存储并随时调取使用信息,以向用户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
  • Cookie是用于运营网站的服务器(http)向用户的计算机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有时也会保存在用户计算机的硬盘中。
    Cookie的使用目的:用于掌握用户访问的各服务及网站的访问与使用形态、热门搜索词、安全连接情况等,从而为用户提供最优化的信息。 Cookie的设置、运营及拒绝:用户可通过网页浏览器顶部的「工具 > 互联网选项 > 隐私」菜单的选项设置,拒绝保存Cookie。 如拒绝保存Cookie,可能在使用定制服务时遇到困难。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本院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及救济等事宜,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 : Jeong Il-bong
  • 职务 : 代表院长
  • 联系方式 : 010-3569-1082
  • 电子邮箱 : 5for5clinic@gmail.com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部门名称 : 行政组
  • 信息主体在使用本院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救济等事项,均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本院将对信息主体的咨询立即作出答复并予以处理。

第11条(权益侵害的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等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以获得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其他个人信息侵害举报或咨询事宜,请联系以下机构。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1833-6972(免区号)(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118(免区号)(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1301(免区号)(www.spo.go.kr)
  • 警察厅:182(免区号)(ecrm.cyber.go.kr)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查阅个人信息)、第36条(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第37条(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规定提出请求,因公共机关负责人作出的处分或不作为而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人,可根据《行政审判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审判。

  • 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110(免区号)(www.simpan.go.kr)

第12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施行之日起适用,如因法律及方针变更而有添加、删除及更正等内容,将在变更事项施行7日前通过网站公告予以告知。
  • 本方针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 施行日期:2026年6月1日
○ 5FOR5医院 代表院长 Jeong Il-b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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